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促进学科发展与学术交流,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制定和颁布学校博士后管理相关政策;审定流动站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
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由人事处处长担任。
(三)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主要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站申报与评估,博士后的进站办理、在站管理和出站办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四)学院(系)应成立学院(系)一级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一般应为本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协助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
学院(系)是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单位,学院(系)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应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招收管理
(一)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学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继续做博士后的,须跨一级学科申报,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申请与选拔
1.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公布招收博士后数量和专业方向。
2.申请人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申请表中的《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导师。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有一位国外导师作为推荐人。
(2)单位证明
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交培养单位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或学生就业部门开具的统招统分证明(院系盖章无效)。
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或出站后可自主择业的证明。
在职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作博士后的意见,并说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去向。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的综合鉴定材料。
(4)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尚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
(5)能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主要材料及成果。
(6)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出国前如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提供由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博士回国作博士后意向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
4.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选拔工作会议或以试讲、学术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由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最终人选。
5.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通过选拔的申请人在我校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根据申请人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本人按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
(三)博士后进站审批
1.学校每年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2.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拟招收人员进站审批材料并报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录用通知,办理进站手续。
3.博士后按时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逾期未报到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视为放弃博士后进站资格。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社会保险、档案、配偶调京、配偶和子女落户,以及子女入学等按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外籍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按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应当按国家和北京市涉外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各院(系)应将博士后纳入教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博士后进站时,学院(系)应与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教学、科研任务及其他事宜,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在站期间,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实行目标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学院(系)应根据研究方向,将其安排至相应的教研室,安排博士后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和社会工作,并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管理
1.按要求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
2.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完成B1或以上科研成果1项。
3.完成学院(系)安排的其他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社会服务工作。
4.经合作导师同意,并出具书面担保材料,可以本校教师的身份申请能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
5.完成的科研成果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博士后中期考核
1.博士后进站12个月时,由博士后所在院(系)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结合《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评材料与考核结果及时移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2.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长期不在站的,未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中期考核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得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应立即退站。
(五)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职责和要求
1.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稳定的学术梯队;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并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2.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博士后制订研究计划,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协助和指导博士后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现状;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
(2)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协助博士后熟悉本单位情况,并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学院(系)沟通解决。
3.为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每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接收的博士后不应超过2人;指导的博士后不能按时出站的,当年不得新招博士后。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保证在站工作时间。离京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或调研须事前经合作导师及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2.按时参加学院(系)活动,并以此作为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的重要依据。
3.不得经商、办学或在校外其他单位兼任实职;参加社会团体或在其中担任职务,须事先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和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4.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的,应尽量利用假期,在站期间累计出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出国审批程序与校内教师相同,其他类型博士后的出国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并在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请假备案。
5.按规定完成的研究工作,其成果署名应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学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6.不得出借、出租或空置学校提供的住房。
7.其他未尽之纪律,由学校另行解释。
(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劝其离站,或予以退站处理:
1.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未能履行工作协议或中期考核、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3.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博士后身份行为的。
4.违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纪律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或因病难以完成科研任务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8.未经批准,不按期出站的。
9.不按期交还财物、住房的。
离站或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待遇。
(八)其他
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人事处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出站评审
1.博士后出站前,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须组织召开出站评审会,依照《博士后工作协议》审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2.考核程序
(1)博士后所在流动站的学术部门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将研究报告送两位校外专家评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联合博士后所在院系组织召开博士后“报告会”,博士后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介绍自己的主要研究成果。博士后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由四至五位专家教授(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写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评议小组确定考核等次,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3)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填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4)博士后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意见填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5)人事处签署出站意见。
3.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4.应根据全国博管办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与在站研究成果复印件统一装订后,提交出站评审会审议;通过评审后,须向国家图书馆论文收藏中心、学校图书馆和学院(系)交送博士后研究报告。
(二)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程序
1.通过出站评审后,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2)《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5)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出站博士后还须由工作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正式的接收函。
2.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函告人事科开具《离校通知单》。
3.博士后持《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相关单位对其使用住房及财物进行验收,并在相应栏内盖章。
4.博士后将《离校通知单》交回人事科,人事处主管领导在其《博士后期满工作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5.博士后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全国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博士后延期出站的申请。如确属学校科研工作需要、非本人原因需延期的,并博士后中期考核为良以上(含良),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申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实同意,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在站最长工作期限不超过三年,延长期间博士后仍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延长期间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办理延期须合作导师及博士后提前2个月填写《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并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四)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期满,应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六条 博士后有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执行讲师二级。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执行16级。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学校为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提供租房补贴(或周转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办单独拨付,专门用于支付其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费用。
3.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为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拨付日常科研经费1万元,用于博士后的科学研究。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博士后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由学校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条例》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同样对待。
(四)应届统分博士毕业和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受理在站博士后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
(一)为促进学校科研优势与企业资金优势的结合,学校将创新合作模式,扩大并深化高层次企业博士后工作。企业和学校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事先就博士后合作具体事宜达成协议,明确双方在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二)企业博士后的招收
1.申请人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企业要求。在站博士后也可申请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企业工作站立项,报北京市博管办核批。
(2)申请人向博士后流动站或企业工作站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3)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企业博士后的招收人选,并为其确定合作导师。
(4)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博士后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5)企业提供《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企业博士后审查意见表》。
(6)学校为其办理进站手续并通告企业。进站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办理。
3.企业博士后不占学校博士后招收名额。
(三)企业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1.企业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
2.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户口和人事、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企业。
3.流动站可为企业博士后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提供便利。
4.企业博士后考核的具体安排由企业和学校双方协商确定。
(四)期满出站
企业博士后期满,企业和学校应按规定组织出站评审,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通过评审后由我校负责办理出站手续。
(五)其他
1.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双方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如企业及学校双方认为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后中止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的,学校可协助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站期间完成的职务研究成果,其发表署名时应注明“XX(企业)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类成果不享受我校的科研奖励。
4.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解决。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学校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施行后,如国家颁布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或学校相关政策进行改革,本规定相应调整。